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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

 

       
 
   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、公安机关、海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,妥善保管,结案后无偿移交文物行政部门,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。 

第八章 附 则
第八十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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